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最新征收公告
涉及灯塔村、丽光村、芦埠村……
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0年计划第七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浙土字(3311)A〔2020〕-000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丽水市2020年度计划第七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丽水市2020年度计划第七批次建设用项目,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居住用地。(具体范围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白云街道灯塔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7105公顷,其中宅基地3.7105公顷;
白云街道丽光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9915公顷,其中宅基地0.9915公顷;
紫金街道芦埠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8.9158公顷,其中园地2.5255公顷、养殖水面0.0184公顷、农村道路0.0846公顷、林地0.5462公顷、宅基地5.741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42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19〕32号)文件执行。
五、丽水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11)A〔2020〕-000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联系电话:2251576。
特此公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20年计划第十五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浙土字(3311)A〔2020〕-000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丽水市2020年度计划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丽水市2020年度计划第十五批次建设用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居住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具体范围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岩泉街道长岗背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2215公顷,其中宅基地0.2215公顷;
岩泉街道冷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46公顷,其中耕地0.046公顷;
岩泉街道秋塘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956公顷,其中耕地0.145公顷、园地0.0506公顷;
岩泉街道青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9303公顷,其中耕地1.2088公顷、农村道路0.0495公顷、宅基地0.672公顷;
万象街道城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8194公顷,其中园地0.2114公顷、林地0.608公顷;
南明山街道垟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4287公顷,其中耕地0.724公顷、园地0.3408公顷、农田水利0.1115公顷;林地1.2524公顷;
联城街道武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4.6711公顷,其中耕地0.6919公顷、园地1.5314公顷、农田水利0.0104公顷、养殖水面0.0401公顷、林地2.3973公顷;
联城街道路湾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381公顷,其中园地0.0381公顷;
联城街道敏河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8.4805公顷,其中耕地0.3358公顷、园地2.6531公顷、养殖水面0.1205公顷、农村道路0.1317公顷、林地2.04公顷、田坎0.0275公顷宅基地3.163公顷;
联城街道常宅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7.6036公顷,其中园地7.2637公顷、农田水利0.1155公顷、农村道路0.0545公顷、林地0.1699公顷;
联城街道白前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4.8003公顷,其中耕地0.0585公顷、园地4.0667公顷、农田水利0.0423公顷、养殖水面0.14公顷、农村道路0.1282公顷、林地0.3149公顷;宅基地0.0003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42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19〕32号)执行。
五、丽水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11)A〔2020〕-000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联系电话:2251576。
特此公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