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公安分局 回复
2021-02-03 14:19
你好!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居住房屋承租权 ,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凭以下材料之一,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一)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证件证明;
(二)公有住房承租权证明;
(三)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证明材料。
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需共有人同意。
房屋已被拆除或属非住宅类、违法建造的,不予立户。
共有1条回复
我要回复
提示:您尚未登录,请先登录!